近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二期建设北路站防尘降噪施工棚工程“2021·9·1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9月10日14时01分,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二期工程土建五工区建设北路站(以下简称地铁17号线二期建设北路站)防尘降噪施工棚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造成4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50余万元。
01
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网架中部分杆件设计承载力不足,部分与支座相连的竖腹杆承载力标准值不足,施工过程中网架上弦支座未与支承柱有效连接,使网架结构处于不稳定工作状态,网架顶部堆载和多工序交叉施工作业产生的外力扰动加速不稳定结构体系失稳坍塌。
1.违法生产经营。违法发包、转包,无资质和超资质承揽工程。
2.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设计要求工序组织施工,在结构未形成稳定空间体系前进行墙壁板安装、网架顶部堆载;网架安装顺序不符合设计要求,未从靠近山墙的有柱间支撑的两榀钢架开始散拼安装;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网架安装时未搭设临时支撑,未设置揽风绳临时固定;未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多工序交叉作业管理不到位,未明确交叉作业时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3.项目审查把关不严。在施工图纸未出、无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的情况下组织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施工单位实际采用的施工方案与设计单位要求的网架安装方案不一致时未进行施工过程模拟计算。
4.设计存在缺陷。网架设计模型存在缺陷,下部结构未与网架屋盖整体建模计算。
02
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恒裕翰公司(防尘降噪施工棚施工单位)、玖鼎公司(防尘降噪施工棚施工承包单位)、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上海建浩(监理单位)等单位的5名责任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市应急局按照行政与司法衔接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二)给予行政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有关企业人员(1)李某福,玖鼎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
(2)李某超,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项目部建设北路站主任。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责成中铁十一局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3)常某,中共党员,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项目部工程师。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责成中铁十一局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4)宋某磊,中共党员,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项目部副经理。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责成中铁十一局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5)万某燕,中共党员,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责成中铁十一局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6)周某,中共党员,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责成中铁十一局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7)杨某阳,上海建浩项目监理部总监代表。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
(8)周某勤,上海建浩项目监理部总监。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
(9)刘某,上海建浩四川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给予罚款。
(10)李某,铭智公司结构设计师。移送住建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11)刘某,铭智公司实际负责人。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
(12)程某,成都中铁建轨道公司驻地工程师。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责成中铁建昆仑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3)李某利,成都中铁建轨道公司工程部副部长兼地铁17号线二期工程总工程师。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责成中铁建昆仑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4)杨某刚,中共党员,成都中铁建轨道公司副总经理。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责成中铁建昆仑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5)宋某,中共党员,成都轨道建设公司标段业主代表。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移送市纪委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16)刘某喜,中共党员,成都轨道建设公司一分公司工程部副部长。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移送市纪委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17)蒋某,中共党员,成都轨道建设公司副董事长兼一分公司总经理。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移送市纪委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18)对参与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5名专家,由住建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市应急局移交市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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