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9日,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简称“银登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民生金融租赁成为首家(且是目前唯一一家)在银登中心开立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的金融租赁公司。
银保监会1191号文!金租适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银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多次提出要加快不良资产处置。
2021年1月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启动对公不良贷款单户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试点,并指定银登中心作为唯一试点平台。通知印发两年来,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2022年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持续深化不良资产处置政策安排,进一步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在原试点机构范围基础上,本次将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试点机构范围。
此次银登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月13日,已有606家机构开立了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其中,商业银行机构434家(含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5类机构合计为172家(含分公司)。2023年以来,已有4家城商行、1家消费金融公司、1家金融租赁公司已开立了上述账户。
2022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后,民生金融租赁迅速响应于2023年1月6日便开立了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不良资产的处置并非“一卖了之”。监管方面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上,1191号文指出,有关金融机构在各个环节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不良资产转让工作依法合规,对于涉及违纪违法的人员进行追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融机构应在尽职调查、估值等各个转让环节,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履行告知义务,确保转让工作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利益输送、损公肥私等问题。金融机构对拟处置的不良贷款,应深入分析形成原因,涉及员工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进行责任认定,确保权责对等、问责到人、追责到位,避免一卖了之、高举轻放等现象。各银保监局应加强对辖内试点机构的监管,做好日常风险监测,督促金融机构落实试点工作各项要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区别情形,暂停其业务开展、对有关金融机构和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下附通知全文: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印发后,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应。经商财政部,现就下一步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原试点机构范围基础上,本次将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试点机构范围;将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甘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纳入试点机构范围。二、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个人不良贷款后,可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诉讼追偿、债务展期、重组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受让后的个人不良贷款风险权重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6号)关于批量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风险权重的规定执行。三、不良贷款出让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处理个人信息。不良贷款出让方应在转让贷款后采取合理手段及时通知债务人(含担保人),债务人明确知晓后即可视为已履行告知义务。对于失联的债务人,可采取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出让方应保留可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的材料。四、对于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金融机构可参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五、金融机构对公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继续按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执行,并可以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六、金融机构应在尽职调查、估值等各个转让环节,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履行告知义务,确保转让工作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利益输送、损公肥私等问题。七、金融机构对拟处置的不良贷款,应深入分析形成原因,涉及员工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进行责任认定,确保权责对等、问责到人、追责到位,避免一卖了之、高举轻放等现象。八、各银保监局应加强对辖内试点机构的监管,做好日常风险监测,督促金融机构落实试点工作各项要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区别情形,暂停其业务开展、对有关金融机构和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本次试点实行期限暂定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施行期限同时延长。十、本通知未说明的其他转让试点工作要求,继续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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