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区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
据财政部消息,1月1日起黑龙江、江苏、海南、云南、山西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的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按规定由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最近,财政部、交通部联合发布了《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方案对交通专项资金拨付做了详细规定。
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此举旨在推进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对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是继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部分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后,对整个财政资金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收服制度的又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交通专项资金的拨付,将改变目前由财政拨付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逐级下拨到用款单位的办法,实行由财政根据部门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通过代理支付银行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这是在不改变用款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对现行资金拨付方式的重大改革。
据称,通过改革不仅将少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事前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而且,有利于保证交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单位的及时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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