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我国挖掘机械市场与其他工程机械市场一样,将会发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国内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关税将进一步降低。目前工程机械的平均进口关税为16%,5年后要降低到10%以下。同样,与工程机械配套的零部件进口关税也将进一步降低。
(2)可以享受世贸组织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使得我国挖掘机械出口竞争力进一步增强,有利于扩大出口,但竞争将更趋激烈。
(3)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将逐步接轨和融合,逐步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参与国际交换与分工,这样有利于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过程中的协作配套。
以上这3方面的变化,将使我国挖掘机械行业分为几种情况,不同的情况所受到的影响程度也将不同。
加入WTO对我国挖掘机械行业的影响
近年来,世界知名的挖掘机制造企业或跨国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兴办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并按照其国外公司同一标准生产液压挖掘机,随着产品当地化成分的提高、产品批量的增加以及配套用产品关键零部件进口关税的进一步降低,这些企业投放市场的挖掘机产品,价格要低于进口同类产品的价格(约低10%左右)。这样,随着我国对外市场的开放,一般来说,对这些企业的冲击不会很大。由于世界上一些最著名、最有实力的挖掘机制造企业在中国都有投资兴办的合资或独资企业,随着中国市场的开放,不可能出现母公司将子公司冲垮的情况。
对国有和集体所有制挖掘机生产企业来说,其中产品技术水平落后、作业可靠性差、生产规模小、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的挖掘机生产企业可能将面临困境或被兼并、重组、转产甚至倒闭。
对于产品有一定技术含量并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产品成本较低的小型挖掘机生产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出口竞争能力,即使国内市场开放后,国外的小型液压挖掘机由于价格水平较高,对国内的生产企业不构成威胁。当然这也是相对而言。因此要求这些企业必须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发挥特色、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竞争能力,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
近年来,一些较有实力的国有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相继开发并投入市场的新一代液压挖掘机,由于技术含量较高,产品成本又较国内合资、独资企业同类机型低,这些产品无论在国内市场上或国际市场上将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形成经济规模,进一步提高质量,发挥产品特色,做好服务,这是摆在这些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如果停滞不前,后果也不会太理想。
液压挖掘机在我国农村存在一个很大的潜在市场,有待开发。农村除大力兴修农田水利工程外,农村道路建设施工、电网改造、农舍和乡镇建设、农田改良等不同类型的工程,需要大量适合农村所需的液压挖掘机。但这些产品不是一般通用型的液压挖掘机,必须是价廉物美、经济型的。入世后,国外产品由于价格高,不会大量涌入农村。因此,对开发适应农村市场的产品的企业,如果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占有优势就不会受到很大冲击。
我国大型液压挖掘机发展速度较慢,大型液压挖掘机(铲斗容量在4立方米以上)由于需求量不大,今后一段时间将继续依靠进口解决。
挖掘机械行业需要营造一种公平、规范、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环境
当前,挖掘机行业其鲜明特点是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国挖掘机生产销售方面已占主导地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挖掘机生产企业在当前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明显处于劣势,这里原因很多,其中外资企业在中国享受了不少国有企业享受不到的待遇,具体表现为:
(1)税收优惠。就所得税而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33%,但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根据设立地区的差别(即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术开发区等),生产性企业可享受所得税率为30%、24%、15%甚至更低的税率优惠待遇,同时外资企业还享有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
(2)外资企业拥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外资企业拥有投资决策权、人员处置权、生产经营计划制定权,外资企业还拥有当然的进出口经营权,而内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则有诸多限制。
(3)内资企业承担了很多义务,特别是技术改造任务重,而外资企业则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4)外资企业在土地使用费、劳动力费尤其在用汇方面也享有内资企业无法享受的优惠政策。
我国加入WTO后,上述只有外资企业享受到的一些超国民待遇肯定将逐步取消,随之将政策由减税让利等优惠政策向普惠政策,由内、外资企业区别政策向统一政策转变。从而可以逐步营造出一种公平、规范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环境。
加入WTO后,我国大型液压挖掘机的市场可能会被国外公司占领,但中小型液压挖掘机的出口量将大大增加。市场的竞争将主要表现在国内合资企业与合资企业之间,合资与独资企业和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竞争,在一个良好的规范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保证我国挖掘机行业将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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