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确定对于租赁的分类、租赁资产和负债金额的确定都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正确理解和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的会计准则将最低租赁付款额定义为: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这个概念是从承租人角度规定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其中“最低”一词是相对有租金、履约成本等而言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是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确定的,承租人将必须向出租人支付的最小金额,或者说是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对出租人的最小负债。租赁合同规定的内容不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构成内容也不相同。如果租赁合同没有规定优惠购买选择权,则承租人在租赁期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包括:
(1)租赁期内承租人每期支付的租金;
(2)租赁期届满时,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3)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未能续租而造成的任何应由承租人支付的款项。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有优惠购买选择权,则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项款项包括:
(1)自租赁开始日起至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之日止,即整个租赁期内承租人每期支付的租金;
(2)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最低租赁付款额在租赁会计中的作用是完全相同的,因此理解和掌握最低租赁收款额也同样非常重要。最低租赁收款额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定义为:最低租赁付款额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与承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相对应,最低租赁收款额是从出租人角度规定的一个概念,其中“最低”一词也是相对有租金、履约成本等而言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是在租赁开始日就可确定的,出租人将能够向承租人等收取的最小金额,或者说是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对承租人的最小债权。出租人除了根据租赁合同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最低租赁付款额外,如果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租人的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表明租赁期届满时能够保证出租人实现这一确定的金额,这一担保的资产余值也应包括在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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