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程序,美国商务部随即展开了倾销调查,初裁的结果对中方很不利,经过多次申诉,2003年2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球轴承及其零部件公告倾销终裁:浙江新昌皮尔轴承有限公司倾销幅度为8.33,万向轴承集团公司倾销幅度为7.22,宁波慈兴集团有限公司倾销幅度为0.59;常山进出口有限公司等45家企业倾销幅度为7.80;其它涉案中国公司倾销幅度为59.30。至此,除宁波慈兴集团有限公司胜诉外,我方其余应诉厂商全部被裁定有程度不等的倾销。 
为了争取最后的胜利,2003年3月3日,郝伟一行携带此案的抗辩资料再次赴美,组织我方律师、美国通用轴承公司及其律师、浙江新昌皮尔轴承有限公司及其律师和天胜轴承有限公司及其律师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3月6日举行的本案终裁听证会上,有理和有效地驳斥了美国轴承协会方面的无理指控。美方最终接受并认可了我方的应诉理由,并在2003年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的终裁投票中彻底驳回了美国轴承协会的无理要求。 
专家介绍,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我方应诉代表必须有行业代表性才具备应诉的资格,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作为会员的代表在其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郝伟说,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有效组织和指导下,上百家输美球轴承出口厂商在2002年3月4日之前的短短几天内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按时递交调查问卷;由于提供的材料翔实有力,多达48家企业获得了美国商务部分别税率待遇。郝伟感叹地说,大部分企业都是第一次面对这样的国际诉讼,这一切都体现了中国轴承企业优秀的整体素质和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能力。 
据了解,这次应诉整个行业仅律师费用就花费了1000多万元,但具体到每家企业仅几万元,换来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整体应诉使各个企业分摊的律师费大大降低。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刘丹阳处长认为,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往往针对的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因此涉案企业最好不要自动弃权,弃权也就意味着放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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