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运输行业调整防控非典措施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3-07-28 10:11   来源:广东交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第十二号)(国办发明电[2003]31号)、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第十二号)(国办发明电[2003]31号)、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295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广东省公路水路运输行业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进行了调整。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厅反映。

一、坚持实行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继续保留指挥协调组织机构,工作方式由应急转入常态。一旦发生疫情,接交通部或省府指挥部等有关上级单位指令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场站、码头的应急防控非典型肺炎的机构、人员应立即到位,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和各项防控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

二、调整体温检测和旅客登记制度。对省内旅客取消《健康申报卡》和体温检测制度;对进站上车的省际旅客取消《健康申报卡》制度,但仍需在出发地的场站、码头进行体温检测;对出入境旅客仍执行旅客填写《健康申报卡》和体温检测制度。

对体温超过37.5℃的出入境和省际旅客处理原则:体温在37.5℃至38℃(以水银体温计测试腋下体温为准,下同)的旅客,应暂缓登乘交通工具,由场站、码头的留验站(观察室)做进一步观察、检诊和登记,对无非典型肺炎相关症状的旅客准予继续旅行,并做好跟踪观察工作;对体温超过38℃的旅客,应拒绝其登乘交通工具,由场站、码头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做进一步检查、治疗,卫生防疫部门诊断为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应按有关规定隔离治疗、留验。同时,应对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地方和人员要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做好疫情报告。

三、调整消毒工作制度。对交通工具要做好日常保洁工作,停止使用“车辆消毒证”。对场站、码头要坚持日常消毒、保洁、通风措施。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立传染性疾病长效防控机制。

四、停止使用《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各市交通主管部门于8月10日前将省厅核发给各市的《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交回省厅公运处,由省厅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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