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市场秩序将进一步规范,实现根本好转。这是12月26日在宣传贯彻《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悉,2004年1月1日起,全新修订的《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新《条例》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条例》总则部分、第一章至第七章的内容都做了相应的增添和删改。增加了“保障建筑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县以上交通、水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条例第二章中增加了“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等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类别资质的管理工作”的规定,就有形建筑市场还新增加了一章,对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和定位。对中介服务组织、有形建筑市场开办者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做了处罚条款。为了有效防止“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等违规行为,专门增加了“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一款。
此外,《条例》删除了“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单一、狭隘的提法和一些不确切、不规范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的有关条款,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查处做了规定,对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了补充规范。对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和从业要求及执业、从业范围做了补充。同时还对中介服务机构、有形建筑市场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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