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是根据交通部原工程管理司工技字[1992]194号“关于下达1992年度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等任务的通知”和工技字L1993]6l号“关于落实《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编制任务的通知”精神,按照建设部建设标[1996]626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要求,在总结研究我国公路网建设中有关公路工程地质专项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行业标准《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程》(JTJ064-86)、《公路桥位勘测设计规范》(JTJ062-91)、《公路隧道勘测规程》(JTJ063-85)和《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J017-96)中有关公路工程地质勘察专题的实践经验,并依据公路设计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范。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共分九章、八个附录和条文说明附件,根据公路勘察设计程序,对公路工程地质勘察共性的部分,专列了一章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的技术要求;对新建公路的地质勘察,由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初步工程地质勘察、详细工程地质勘察等三章组成;对改建公路工程地质勘察单列了一章;不良地质与特殊性岩土,是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的重点,分章编列了常见的不良地质现象及特殊土。
新制订的《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概括了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的全部内容,改变了以往按专业或按专题分编标准的情况。同时,增加了可行性研究阶段公路地质勘察的要求。在初步工程地质勘察和详细工程地质勘察中,考虑了高速公路与一般公路工程地质勘察内容的不同要求。在不良地质与特殊性岩土的章节内,部分条款区别了路基、桥基和隧道场地不同的工程地质勘察要求。
为使本规范更好地适应我国公路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请各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友谊西路87号,邮编:7l0068),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
参编单位: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交通部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四川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甘肃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和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
主要起草人:喻文学、倪一鸿、左希光、余波、崔建恒、常久儒、赵春先、何天牛、王为良、孙耀祖、张是儫、戴允昌、李桂伦、刘振襄、李规依、孔祥金
总则
1.0.1为适应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使公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以服务于公路建设的全过程,确保工程质量,应规范公路、桥位、隧道工程地质勘察的技术要求,据以查明建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为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制定和公路工程地质灾害的整治提供可靠的依据,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高速公路与一般新建公路和改建公路的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其勘察工作量,可按本规范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予以适当增减。
公路施工和养护中的大修、中修、改善工程的地质勘察工作也可参照使用。
1.0.3公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应按照调查测绘、勘探测试和编制工程地质报告的程序进行。各勘察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应与公路工程的设计阶段相适应。本规范主要按初步工程地质勘察(以下简称初勘)和详细工程地质勘察(以下简称详勘)两个阶段进行编制。对于工程地质条件简单,工程方案明确的中、小型项目,可以进行一阶段详细工程地质勘察。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充分收集已有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以及岩土工程资料,当工程地质与岩土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评价场地技术要求时,应根据工程方案研究的需要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勘察工作。
1.0.4工程地质勘察应重视地质理论的应用,综合利用各种勘察手段,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和科研成果,用经济、合理的勘察工作量取得必要的、可靠的勘察成果。
1.0.5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技术难度较大的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地质勘察原则如下:
1工程地质勘察应严格按照资料收集、调查测绘、勘探测试、报告编制、成果审定的程序进行。
2必须制订周密、细致的勘察方案,合理安排勘察各阶段的时间和周期,严格执行工序管理的要求,以保证勘察质量。
3必须采用综合勘探方法,以提高勘探的效率和成果的精度。
4设计、施工所需要的各项参数宜通过不同的测试手段综合验证。必要时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模型试验和大型原位测试及实体试验工程,为工程建设提供依据。
5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进行勘探测试时,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应是经过鉴定或在多项同类场地勘探中已经应用并证明是成功的,方可采用。
6对勘察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应作出定量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工程方案提出建议或意见。
1.0.6一个公路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承担工程地质勘察任务时,建设单位应确定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公路、桥隧勘察证书的单位,全权负责该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察的质量管理,协调统一公路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编制,并对文件的质量负责。
1.0.7公路工程地质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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