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3]222号发出《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主要内容有: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二、附件二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三、取消附件三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单台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出口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11月15日前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通知》明确指出,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详见财税[2003]222号通知及其附件。
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中有关工程机械行业产品的有:
海关税号 商品名称 备 注
8425—8430 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 所列税号中现行退税率为17%
84671100—84678900 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 的保留,退税率为13%的以本通
84743100—84748090 矿用机械 知规定的调整为准
84791021—8479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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