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仅把汽车(包括各种运输、工程机械车辆等)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车队汽车贷款,而且贷款人和汽车经销商要建立信用档案,此举为银行界日后建立完备的信用体系写下了伏笔。
据介绍,新《办法》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经销商和车队贷款,并明确规定贷款车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两种,自用车是指借款人本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使用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购买用于商业动工客观存在获取经济收入的车辆,包括各种运输、工程机械车辆等。其中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车队自用车贷款的首付比例最低为20%;个人和车队商用车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期限均为5年。贷款人发放的二手车市场估值的70%。而且新《办法》强调,贷款车辆的价格仅为裸车价格而不含种类税费及保费,从而避免了“捆绑式”贷款。
新《办法》还规定,贷款人必须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借款人信贷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借款人姓名、住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借款人的收水平及资信状况;所购汽车的型号、价格与用途;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借款人从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情况;贷款催收记录;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同时,贷款人还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