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防范法律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资委将在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中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指具有国家授予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据世界大企业联合会的调查,美国48%、英国29%、西欧发达国家21%以上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设立了总法律顾问。
2002年7月以来,全国电信、建筑、能源等领域共有1000多户国家重点企业开展试点。据抽样统计,试点期间,28家企业通过法律手段挽回损失约37.3亿元,避免损失约16.55亿元。此项工作对于增强企业法制意识,加快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具有积极意义。
据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将于近期正式发布实施。国资委将进一步在53户中央企业和其它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地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中积极推广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此外,国资委将适时组织部分中央企业试行公开招聘企业总法律顾问,继续加强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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