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发布工作,更真实地反映水源地水质状况,近日,自治区水利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发布工作,个别尚未发布水源地水质月报的城市要求从今年10月份开始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同时对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和评价方法做了较大调整。
一是增加了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要求每个季度的第1个月,地表水水源地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和表2规定的29个项目进行监测分析,地下水水源地按照《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规定的39个项目进行监测分析。其它月份,按照厅规定的12项目必测项目和增加项目进行监测分析。必测项目包括: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氟化物、汞、挥发酚、粪大肠菌群、铁、锰。增加项目由各地根据水源地水质状况,对全分析监测中出现超标的项目以及其它对人体危害较大的项目进行监测分析。
二是调整了水质评价方法,要求采用单指标评价法对供水水源地水质进行评价,取代了原来的水质指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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