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河北省建设厅日前出台了《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规定》,并将于11月1日执行。
《规定》要求,省、市、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均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建档、监控工作,制定企业和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救援、医疗救护、运输、治安等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并根据政府指令或相关部门的要求参与社会救援。
对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未立即组织抢险救援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谎报实情、拖延不报,导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拒绝执行命令或者借故逃避、逃匿,临阵逃脱,擅离职守,情节恶劣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伪造、故意破坏现场、作伪证及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他人财产损失,而拒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负责人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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