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国家16个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意见》重申,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意见》明确,突出重点,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要进一步明确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责任,分类解决中央本级预算拨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地方政府配套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各出资人分别偿还;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支持司法机关清理拖欠工程款。
明确责任,优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要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严格劳动用工制度。
标本兼治,防止产生新的拖欠。要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严格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款担保管理,加强对带资施工行为的管理,强化对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备案管理,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加强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意见》提出,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拖欠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强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确保各项清欠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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