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政府提出了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贯彻意见。意见指出,福建省将进一步清理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对拒不签订还款计划或不按计划还款的项目,各级职能部门要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或通过媒体给予曝光,不准其参加土地招标或拍卖,不准立项或拍卖,不准立项开发新的房地产项目。
明确清欠目标
意见指出,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清欠的40%,2005年底前完成清欠的70%,2006年底前基本达到清欠的标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在2004年11月底前偿还90%,在2004年底前清还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3年前竣工未结算的项目应在2004年12月底前审结;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应在2004年底前制定还款计划;2004年不允许产生新的拖欠。
支持司法程序清欠
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时,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给予配合。
对资金渠道来自地方政府以及因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政府负责落实清欠资金,省直专业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各出资人分别偿还。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工作。使用中央人民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所承诺的补助资金;使用地方人民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企业拖欠的部门,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
贻误清欠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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