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个人(含“包工头”),将不得招用农民工。
按照规定,只有经过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或委托法人资格,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招用农民工。个人不得招用农民工。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与时间、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农民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按规定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此外,我省还将建立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报告制度,建筑企业应当在工资发放5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内容为农民工人数、工资项目、标准,发放标准、发放总额。
据悉,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近期将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在政治待遇、劳动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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