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商标侵权被临沭县工商局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尘埃落定。临沭县工商局对该县机械厂的侵权处罚决定得到两级法院的支持。
2003年10月28日,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常林集团)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了"沭河SH"注册商标。经过几年的努力,该商标先后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沭河SH"注册商标成为沂蒙老区历史上第一件驰名商标。
2003年11月,常林集团发现在安徽、河南、山东等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由临沭县机械厂生产的"涑河SH"牌手扶拖拉机,其商标与自己的"沭河SH"注册商标非常近似,常林集团遂以抄袭、模仿自己的商标为由向临沭县工商局进行了举报。
接到举报后,临沭县工商局立即展开调查。经查,临沭县机械厂共生产带有"涑河SH"商标的手扶拖拉机底盘230台,以每台1120元的价格销售了60台,所得货款67200元。
临沭县工商局认为,"涑河SH"商标与"沭河SH"注册商标相比较,其字形、读音、含义及构图都非常相似,极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2004年3月4日,临沭县工商局经听证后作出处罚决定,责令临沭县机械厂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标标识3536件,罚款人民币67200元。
临沭县机械厂对工商局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临沭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临沭县机械厂诉称,"涑河"商标与"沭河"商标的名称、图形、字体、颜色都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近似商标。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临沭县机械厂的诉讼请求。
临沐县机械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相同理由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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