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问题《制造许可证》将被发证机构注销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5-06-22 11:28   来源: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

哪个建筑王地没有几台塔机?对于塔机的生产制造,从1986年起国家质检总局就委托建设部对塔机生产企业实行发放生产许可证制度(塔机是建设部第一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到1992年,建设部对该制度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哪个建筑王地没有几台塔机?对于塔机的生产制造,从1986年起国家质检总局就委托建设部对塔机生产企业实行发放生产许可证制度(塔机是建设部第一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到1992年,建设部对该制度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又重新修订了“塔机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塔机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政府职能又转回到国家质检总局,从而避免了行政上的交叉管理。生产许可证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是行政机构监控职能的体现,由政府统一发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顺利实施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转化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6月17日颁布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将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证管理改变为“制造许可证管理”。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制造许可证方可进行销售。企业取证前的“检测试验审查”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单位或部门承担,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格式、统一盖章。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产品包装、质量证书或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制造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若是换发的证书,其有效期仍按照原证有效期执行)。


若发现以下问题,《制造许可证》将被发证机构注销



(1)超范围制造特种设备;


(2)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


(3)向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


(4)在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5)产品质量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现不符合《规则》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


(6)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生产的产品;


(7)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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