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垄断现端倪 跨国并购法规待完善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5-11-16 14:42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杨晓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曾萍日前在《2004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一书中建议尽快制定反垄断法以防范和规制跨国公司垄断问题。她认为,这样既能做到遵守WTO规则,又能维护国家利益;既能充分吸引外资,又能控制跨国公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曾萍日前在《2004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一书中建议尽快制定反垄断法以防范和规制跨国公司垄断问题。她认为,这样既能做到遵守WTO规则,又能维护国家利益;既能充分吸引外资,又能控制跨国公司的负面影响,是当前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的理性选择。


跨国公司作为经济全球化的载体,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全球500大公司中已有300多家在我国投资。这些投资具有改善我国资产质量,提升产业结构,形成技术溢出效应等积极影响。但是,由于国内企业实力较为弱小,难以与大型跨国公司相抗衡,近年来,某些行业外国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在短期内迅速占领我国大部分市场份额,并滥用市场支配力的情况时有发生。

跨国公司是一把双刃剑

跨国公司的发展对中国经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曾萍说,首先,跨国公司投资改善了我国的资产质量,体现出规模经济效益;其次,跨国公司投资促进了我国的技术进步,另外,通过投资来引进世界先进技术,大大降低了技术引进的风险;第三,跨国公司投资推动了行业内部的产品结构升级,同时促进了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组织结构的改善;第四,带动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出口商品结构的升级,增强了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曾萍接着指出,跨国公司是一把双刃剑,在给我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安全造成了现实和潜在的威胁:

跨国公司利用资本运营并购我国企业后,将可能垄断或图谋垄断国内一些产业,并凭借其雄厚实力逐步占领较大的市场;

跨国公司对我国产业尤其是战略性产业的控制,将使我国逐渐失去战备性产业发展的主导权并有可能引发民族工业的生存危机;

跨国公司竞相在我国境内大量吸引高级人才,不仅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构成威胁,甚至将影响我国的舆论导向和社会价值观;

跨国公司的投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势必将劳动密集、自然资源密集、污染密集的产业移入我国,加重我国的生态问题;

此外,一些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是通过控股进行炒作,从而赚取利差。这种不是以生产和流通需要为目的的并购,往往会破坏正常的经济运行,对我国经济造成灾难性后果。

行业垄断初现端倪

较高的市场集中度与进入壁垒通常是垄断行为发生的结构性前提。从《中国统计年鉴》近几年的数据来看,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的工业总产值占行业产值的比重具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这足以说明跨国公司的总体市场地位在不断上升。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跨国公司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已占据国内三分之一以上的市场份额。比如,在移动通信行业,摩托罗拉、诺基亚和爱立信1999年三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达到80%以上;在软饮料行业,可口可乐基本垄断了国内大中城市的饮料市场;在啤酒业,国内生产能力超过5万吨的啤酒厂合资率已经达到70%。跨国公司正是凭借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构筑起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可以长期地把价格提高到完全竞争水平以上以获取巨额垄断利润。跨国公司垄断行为的发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结构性前提。

曾萍指出,在已经存在跨国公司结构性垄断的条件下,一些跨国公司利用价格优势进行低价倾销以实现垄断,如松下公司不惜代价向我国倾销大屏幕彩电,他们声称,即使损失30亿美元,也要在中国大屏幕彩电市场占有绝对优势;一些跨国公司对并购或合资的中国企业的品牌实行打压,比较典型的是日化行业,如牙膏和洗衣粉,现在中华牙膏品牌依旧在,但在联合利华手中经营几年也看不见广告;一些跨国公司利用资金和技术实力进行排他性经营,如柯达公司为进一步拓展中国数码冲印市场,与中国银行联手推出贷款计划,为加盟柯达快速彩色连锁店的投资者提供最高达1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还有一些跨国公司采取价格同盟、价格歧视、拒绝交易等方式实施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该出台了

对于跨国公司带来的垄断问题,各国一般都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来加以防范和规制的。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反垄断法,使我国企业在国内市场无力抗击跨国公司垄断和限制性商业做法,在国外市场面临跨国公司的狙击封锁,处于极不平等的竞争法制环境中。而且,反垄断法的缺失也使我国消费者面临跨国公司可能的高额利润掠夺,在软件行业等市场集中度较高的行业中,这种现象尤为明显。

在跨国并购方面,我国法律规定极为不足,现有的三部外商投资法律主要是规范外商在国内新设企业,对于跨国公司以并购方式进行直接投资则没有涉及,因并购可能产生的垄断问题基本未作规定。在禁止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力和限制竞争性协议制度方面,同样存在着内容缺失、法律层级低、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跨国公司规避我国反垄断执法提供了可能性。

面对加入WTO后跨国公司大举进入中国进行战略抢滩的形势,曾萍建议,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抓紧制定反垄断法和反倾销法,并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还要制定商业秘密法、反贿赂法等,使之相互协调配套,对商标法、税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也要作出修订,以更适应新形势对法律制度的新需要,为我国有效制止跨国公司的反竞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有效规制行政垄断,为国内企业和跨国公司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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