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人认为本人没有向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内容的资格,一不小心,还是混进了人大立法小组6月8日在商务部条法司会议室召开的关于立法框架征求意见会议,并将本站立法70条建议送达起草小组。为了让广大网友了解 这次会议的一些观点和进展,仅以个人的观点侧记这次会议。
这次立法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征求各类租赁公司,讨论《融资租赁法》的框架是否合理,还有什么其他要补充或修改的。主要有八个部分: 总则、合同、租赁企业、经营规律、政策扶持、法律责任、租赁的监管、附则等内容。
70条立法建议框架结构主要有九章:总则——强调融资租赁法的目的、定义和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则;概念——涉及法律的租赁概念;交易规则——明确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交易规则、责任划分以及技术处理;租赁资产处置——依法处置租赁资产,保障租赁物件权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租赁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限制——是防范租赁风险的基本法则;信息披露——防止借用租赁的名义做假帐,或者挪用、盗用出租人资产;融资租赁的特殊交易——明确融资租赁发展中的形态,确定交易方式的法律地位;附则——法律的生效时间。
这次会议主要特点是:
1.与会代表主要来自一线操作的租赁公司和厂商,他们提出的一些观点和目前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有些格格不入,既具体,又有说服力。某些专家学者的观点在这里受到指责,认为把融资租赁给说歪了。 2.普遍反映融资租赁是租赁交易的一部分,单就融资租赁立法范围太窄,不能保证租赁的所有权益,建议改为租赁法或租赁促进法。 3.针对目前流传融资租赁可以合理避税的流言,企业代表明确表示融资不是逃税工具。逃的了增值税,逃不了营业税。逃的了营业税,逃不了所得税。(笔者:如果融资租赁是很好的偷 、逃税工具,就不会有180多家具有经营资质的租赁公司才有20多家处于经营状态) 4.有关监管问题企业认为:租赁公司是一个边缘产业涉及多部门管理,随时都处在不同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中,没必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从历史经验看,所谓严格监管不仅无效、限制发展,而且还给违法、违规行为设立了遮羞布。 5.普遍认同的观点是融资租赁立法应该符合市场发展规律,不应阻碍经济的发展,否则不如不立。 对立法小组提出的框架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1.人大立法结构中有关扶持的专章似乎和当前的政策不适用。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专给融资租赁特殊政策不太容易。如果可能的话,建议制定租赁促进法; 2.结构中没有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内容,建议增加这方面专章。特别是对于恶意扣押出租人租赁物件的问题应加入刑法条款,而不是作为一般的经济纠纷处理。 3.有关关税问题应该考虑到物权的四个方面,既: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租赁公司一般仅有处置权,因此在租赁项目中,国家给承租人的政策,在进口环节出租人也应该享受。 4.关于租赁物件跨境问题也给立法提出新的课题。有家租赁公司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在境内,而租赁物件因为海外承包工程的原因在境外采购和使用,按照现行的外汇政策无法结汇。 5.关于税收问题目前经营租赁还不合理,希望能通过立法解决租赁税收中的公平纳税问题。另外融资租赁是延迟纳税,涵养税源,并不是有些部门理解的偷税漏税,正是租赁这种特性刺激了投资,解决了就业,应该鼓励。 6.关于折旧问题,尽管我国有企业自主选择折旧的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遇到障碍,无法实施。 本人不是法律专家,对融资租赁略知一二,太高深的理论不懂,只知道融资租赁和原始的租赁没有多大区别,不同的是因为租金是按照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计算的,因此具有金融性质。但决不是纯金融业务。承租人只能融到物,不能融到钱,反而要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和租金。真正需要融资的是租赁公司,而不是承租人。出资人一般把租赁公司看作一个企业,而不是金融机构。尽管金融租赁公司号称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监管部门一没有给金融业务,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时还要出示贷款卡。加上近期参加的立法会议和行业会议,由此分析今后融资租赁立法的取向和融资租赁的政策环境应该是这样:
1.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方式,和分期付款、赊销、寄售、以租代售等信用销售没有本质区别,应该由市场决定租赁公司的生死,不应归某个部门垄断。 2.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是无效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后4年多没有批准一家新的租赁公司,金融业务名存实亡,刚整顿2年的租赁公司又面临新的重组,金融租赁越管越乱、越管越司),应该趁第二轮重组之前退出监管,否则拿什么对新的亏空负责?(新出现的问题不是融资租赁本身做的不好,而是因为股东的原因造成金融租赁公司陷入新的困境) 3.融资租赁全面开放,取消前置审批改审核制,不设立门槛(想按行业设立也没有可行性)。 4.有关租赁税收的不合理和不平等问题会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在明年7月1号后得到解决。 5.建立统一的租赁资产登记制度,保证租赁物权的属性公开、透明。 6.建立统一的统计口径,改变我国目前租赁统计严重实施导致错误决策的问题。 7.明确限定开展融资租赁的企业除非得到金融许可,否则不得擅自吸收公众存款。 以上这些感觉是根据WTO规则、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根据企业的呼声、根据从业20年的经验感受和职业的敏感预测的,是否准确历史会验证的。至于有些人认为企业没有呼吁开放融资租赁是因为自己划定在一个小圈子里面,听不到外界的呼声,没有看到融资租赁越来越多地被政府和企业认知,从而理解不了人大为什么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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