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丑闻频发是制度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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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对于各个产业的拉动,从侧面反映了房地产的利益和收益之大,令人无法想象。。。
经适房丑闻频发,有弄虚作假、官商勾结、贪污腐败等原因;但是,导致丑闻频发的根源,是经适房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首先,用于经适房建设的土地是由政府划拨,这就给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预留了操作空间;其次,经适房限定了销售价格,但是开发商作为市场逐利者,很难对同一地块上经适房与商品房的巨大差价不动心,这出现许多经适房土地上建起了别墅、楼中楼;
第三,申购经适房的程序非常繁琐,却又缺乏真正严格透明的监督,很容易进行暗箱操作,这才衍生出许多以“摇号”为生的中介机构,那么,出现北京经适房诈骗案和千万一分之一概率的武汉“六连号”事件也就不足为奇了。
从诸多事件中不难发现,经适房制度已经异化,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开始蚕食社会公平和正义。如果经适房不能够回归本质,那么,它就不能满足住房保障的要求;如果经适房背后充满了各种“潜规则”,那它就无益于社会公平;如果政府不能够对经适房制度从根本上改革,那么,问题便会始终存在——既然如此,我们还留着经适房做什么?
概念: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
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经济适用房的发展历程
酝酿时期:1991年
经济适用房是我国在房改过程中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由政府推出的新型房产种类,是适合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早在1991年6月份,国务院就在《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大力发展经济适用的商品房,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启动、开建时期:1998年
1997、1998年是房改的关键时期,也是房地产行业的起步时期,当时的商品房价格同以工薪阶层为主的中低收入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差距甚大。国家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启动市场消费,经济适用房于1998年适时推出了,用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高速发展时期:1999-2005年
从1998年经济适用房开始兴建以后,全国各地的经济适用房在短短几年内如雨后春笋搬快速发展,房价的相对低廉,逐渐成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重要选择。无论从开工面积和项目数量都在成倍增加,经济适用房迎来高速发展时期。
质疑时期:2005-2006年
1、经济适用房小区出现大量闲置“豪宅”,已售经济适用房呈现“高租售率”。
2、经济适用房都这么难买!凌晨4点排队老大爷买不到经济适用房。
3、经济适用房小区出现大量有钱人,奔驰,宝马屡见不鲜。
转型时期:2006年8月
建设部称,经济适用房将一改以往出售的形式,面向低收入人群出租。租赁型经适房将是未来发展方向。廉租房、租赁型经适房及限价商品房三者将共同组成实物型的住宅保障。未来住宅保障体系中的实物补贴可能将分为三个等级。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不同之处
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
成本结构不同;
租售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
价格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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