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起诉策略 企业经营重要组成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10-07-07 11:02   来源:工程机械文摘  作者:计弘名 张润利

当前,专利战略已成为企业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诉讼策略的运用,已成为企业专利战略的中心。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除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

当前,专利战略已成为企业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诉讼策略的运用,已成为企业专利战略的中心。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除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1 起诉的目的

专利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企业的商业利益,但出于不同的市场地位、经营模式以及具体的专利战略,诉讼目的又有不同。

1.1 防止被告的侵权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考虑,防止侵权是专利诉讼最为直接的目的,一般为专利诉讼请求中的第一要求。

1.2 确定权利的最终范围

专利权的获得有时并不意味着公众甚至专利权人清楚专利权的范围,此时有些企业便会选择一个小公司或者一个新公司进行诉讼,通过法院判决以最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1.3 促使被告商谈相关专利许可

国外一些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其自身并不生产产品,而是专门以专利许可授权等形式运营企业并获取高额利润,对于他们而言,提起专利诉讼并非最终目的,让被告与其签署专利许可协议并向其缴纳专利使用费才是终极诉求。

1.4 促使被告商谈双方专利的交叉许可或组成专利策略联盟

原、被告企业在业界处于相近规模及水平,双方在专利领域形成互相不可或缺的对峙局面,此时诉讼成为促使双方合作的手段。

1.5 吓阻竞争对手进入特定市场

由于专利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财产权,使得拥有专利的公司有一种独占市场的习惯思维模式,当他们发现有新的竞争对手出现在相关市场时,就会考虑使用专利诉讼手段,提醒该竞争者进入该市场的法律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潜在的竞争者会考虑进入市场的门槛提高,进而放弃与专利拥有者进行市场竞争的努力。

1.6 毁损对手商誉,使被告之客户转而与己交易

专利纠纷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原告因拥有一项或数项专利权,占据一定优势,在实际操作中,再通过商业运作实施一些其他行为(如发警告函等)损害被告商誉,被告的客户为了避免今后成为共同侵权人,会转而与原告合作、交易。

2 专利侵权诉讼的特征

2.1 投入高

专利侵权诉讼投入主要包括调查费用,如委托专门的代理机构对被控侵权专利技术进行检索,委托专业人士对被控侵权专利进行技术分析等;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官费,如交付案件受理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等;律师或者专利代理人的代理费用。专利侵权诉讼需要比较高的成本投入。

2.2 持续时间长

专利侵权纠纷常常伴随着专利却权的行政纠纷。一旦被告侵权的一方在诉讼中提起专利无效的申请,可能要经过漫长的专利无效程序。对无效审查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专利行政诉讼。专利侵权诉讼的最终解决往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一般而言,如果不在诉讼中和解,专利侵权诉讼的最终裁决需要耗费少则两三年,多则十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

2.3 风险高

专利侵权诉讼的风险主要来自法律上的风险和市场上的风险。前者主要是指败诉后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如果提起诉讼方败诉,不仅面临高额费用的支出、相当时间的耗费,也可能在诉讼中因对方提起侵权反诉或者无效宣告请求,面临向对方支付赔偿金,或者丧失专利,从而丧失市场的风险。如果被诉方败诉,其风险主要来自于需要支付高额诉讼费用、向对方支付赔偿金,甚至被迫退出相关市场。后者主要是指诉讼持续时间长导致的市场变化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对权利人而言,如果提起诉讼之初的目的随着市场的变化已经无法实现,将会因此给企业带来大量资金和人力的浪费。如被控侵权的专利技术随着市场的变化被其他更先进的技术所取代而丧失了市场应用价值,那么企业最初的通过专利侵权诉讼将竞争对手排挤出相关市场的目的就可能落空。对被控侵权方而言,如果市场发生了变化,也可能会使自己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做出不当的让步,如向对方交付已经被市场淘汰的专利技术使用费。

3 起诉策略

3.1 宣传警示

根据专利的自身特点、市场状况及侵权行为的类型等,专利权人在诉前通常采取宣传警示策略,通过广告形式或产品上注明专利标记发挥广告宣传作用,同时具有一定警告作用。必要时可通过发律师函或警告函的形式警告侵权厂家,甚至可通过先警告后协商的形式解决专利侵权纠纷。面对众多的侵权厂家,亦可先起诉其中一家然后广为宣传,以一儆百,抑制侵权行为。对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出售的专利产品的,诉前的警告是必要的前提条件之一,因为这种特定的使用或销售构成侵权的前提必须是明知故犯。

3.2 诉讼时机的选择

企业应该选择在恰当的时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以使得其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的效益。选择什么样的时机起诉,起诉前是否要发警告信,以及是先谈判后诉讼,还是先诉讼后谈判等这些问题,也是诉讼开始前要考虑的。时机的选择,在不同的案件中是不一样的。如对方不考虑许可,在适当的时机起诉就可以了。如对方是考虑许可的,采取的方法则是先接触后起诉。侵权者往往态度各不相同:有在收到警告信后就停止侵权的;有在收到警告信后仍然侵权,但在起诉后和解的;有的诉讼到底。诉讼过程中“谈”和“打”是交织在一起的。何时诉讼,要根据案情合理选择。

企业在选择专利侵权诉讼的时机时,往往采取如下策略:一是选择在对手处于危难之时进行专利侵权诉讼。如竞争对手正在为其他诉讼忙得不可开交,此时再应付专利侵权诉讼,就不能完全投入,给诉讼者以可乘之机。二是选择在对手财务状况不佳之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此时竞争对手可能没有足够的财力来应付旷日持久的专利侵权诉讼,只得草草收兵。三是选择在竞争对手正在进行重大活动期间。如正在进行股票上市准备、收购或者融资等事务时,企业一般不愿意面对诉讼风险,也没有足够的精力投身到诉讼中来,更不愿意因为专利侵权诉讼而影响企业在股民、其他投资者或者合作者心目中的形象。四是选择在竞争对手已经为侵权付出了相当成本之后进行诉讼。如发现竞争对手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此时并不急于进行诉讼,而是等竞争对手已经付出了大量的生产和市场推广成本之后,在市场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成熟度后,再伺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3.3 调查事实、准备证据及文件

专利侵权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同,具有侵权方式隐蔽、侵权人数众多、侵权手段复杂等特性。因此,在准备起诉前,必须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和查明侵权行为的基本事实情况,譬如侵权产品的生产来源、销售途径、销售地域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等,并应当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特别是,应当及时、准确地弄清楚侵权行为人是谁,即侵权产品的生产制造商、侵权产品的销售供应商及侵权产品的直接销售者或侵权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及进口者。对于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人的确认,可以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进行取证,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证据的保全和证明效力。

查明了专利侵权的基本事实,初步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并明确侵权行为的被告人后,根据现有的证据证明材料,依据事实和法律,撰写民事起诉状。除了起诉状外,一般还应准备权属证明文件和侵权证据材料。权属证明文件根据原告的不同,提交的文件也有所不同。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权属的相关证明文件;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而侵权证据材料主要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相关的票据、信函、其它侵权证据材料等。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

3.4 原、被告的确定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即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作为原告。专利权人当然是指专利的所有人或者是持有人,但是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界定。在普通实施许可中,被许可人有普通的专利实施权,即他无权阻止专利权人再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如果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权的行为在实际上给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的经营收益造成了损失,被许可人就成为了与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就有权利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独占实施许可的情况下,由于被许可人通过签订合同从专利权人那里取得了专利的独家实施权,即使是专利权人也不能再实施该专利。基于这种完全的独占权,独占实施被许可人肯定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范畴。在排他性实施许可中,只有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享有专利的实施权。当有未经许可的专利实施行为发生时,他们都可请求法院制止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他们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分别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一般是指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擅自实施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被告的选择,从法律专利侵权起诉策略的角度看,凡是侵权行为人都可以成为被告,但从诉讼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当选择有利于诉讼便利、有利于诉讼成功、有利于诉讼赔偿的侵权行为人作为被告。既可以选择一个独立或主要侵权人作被告,也可以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在存在共同被告的前提下,还应当谨慎选择第一被告,积极主张连带赔偿责任,以利于管辖法院的合理选择和损害赔偿的实际满足。如果可以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是一些小企业,最好选择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企业首先进行专利侵权诉讼。一旦这家代表性企业被打败,其他诉讼的对象可能就不敢蛮战,这样做不但省力,而且成本也低,效果较佳。如果可以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是一些大企业,最好选择其中比较弱的企业,首先从最易在诉讼中被击破的企业下手。如果不加选择的任意选取诉讼对象,可能会因被诉方抵抗的专利筹码多或者诉讼经验丰富而不能获得胜诉,甚至有可能被反诉侵权。企业在诉讼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所有的竞争对手一起提起诉讼,防止被诉者联合起来形成对抗的联盟。

3.5 赔偿金额

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一般包含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而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和要求,则是专利侵权诉讼当中最为关键的诉讼请求。因此,在确定和选择被告人后,正确、合理地估计和计算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则是一件至关重要的工作。在专利侵权赔偿诉讼中,对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次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3)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一般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4)法定赔偿金,一般在人民币0.5~30万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除了按照上述方式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外,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因此,应当根据自己手中所掌握的证据材料,选择侵权赔偿数额的最佳计算方式,以使自己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最大限度的支持,从而使自己的损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

从中国目前专利审判的实践来看,提出高额的损害赔偿除了新闻炒作外,对当事人没有更多的好处。因为按照中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和赔偿计算方式,举证将非常困难,所以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绝大多数都是法院的酌定赔偿,也就是法定赔偿,但是法定赔偿的上限是50万人民币,所以要提出几千万的损害赔偿,除了付出高额的诉讼费外,最终实际能得到赔偿金和提出的数字相差很远。而且提出高额损害赔偿不见得对原告有利,因为这样的案件对法院会造成一种不必要的压力。

3.6 起诉地的选择

任何专利侵权诉讼的裁决都受到受诉法院的影响。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点进行诉讼,不同的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裁决。因此,企业在选择专利侵权诉讼地点时,应首先调查各地的专利和诉讼制度,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管辖地。我国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与其它民事诉讼的管辖一样,也包含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级别管辖方面,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方面,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专利侵权的起诉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则侵权行为地应为被控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及以上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按照《民事诉讼法》,一般是在被告的住所地起诉。但对专利案件,因为侵权认定的难度高,如果选择被告的住所地起诉,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正常诉讼,是一个相当敏感和棘手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对专利诉讼的干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案件的审理中对当地法院施加压力、设置障碍,造成司法不公;二是阻挠法院执行判决,使法院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制裁落空。地方保护主义不光在涉外案件里,在仅涉及国内当事人的案件中也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所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选择专利诉讼的管辖地是非常重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发生地是改变管辖地的一个很好的选择。在侵权诉讼中,通过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和取证,尽量选择向非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3.7 应对专利无效宣告

专利侵权案件中,一旦出现被控侵权人对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向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时,一般应当中止正在进行的专利侵权诉讼,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权人的专利有效性作出决定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因此,在起诉的同时,原告还应当作好应对被告人提起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一旦人民法院因被告向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而中止诉讼的,应积极准备无效宣告程序的答辩,以防止陷入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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