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判决卷款潜逃 工程机械老板获刑二年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11-01-24 10:49   来源:中国法院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在法院已经冻结的财产被征用后,私自将补偿款存到妻子名下,携款潜逃。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高动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在法院已经冻结的财产被征用后,私自将补偿款存到妻子名下,携款潜逃。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高动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高动是北京丰源久建材有限公司(下简称丰源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北京丰源久公司为北京市顺泰陆业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顺泰陆业公司)与邯郸市亚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下简称亚盛公司)之间的债务提供担保。后由于顺泰陆业公司未按时清偿债务,亚盛公司将顺泰陆业公司和丰源久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顺泰陆业公司清偿到期债务,并要求丰源久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亚盛公司诉讼请求,丰源久公司对到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划拨顺泰陆业公司、丰源久公司银行存款118.303万元整,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还有89万元没有支付。2006年7月17日,法院依法扣押丰源久公司所有的、存放在房山区长阳镇的沙石料共计5万吨。

因为存放沙石料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故2008年3月11日,由评估公司对丰源久公司所有的沙石料进行了地上物补偿评估,评估价值共计250万元。2009年3月24日,丰源久公司收到该补偿款,被告人高动立刻将250万元全部电汇到其妻子的帐户内,携款外逃,后被抓获归案。

房山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动作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下,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给执行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做出上述判决。

不执行判决卷款潜逃 工程机械老板获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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