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金寨县检察院受理了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储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储某明知驾驶的挖掘机不能作起重机用,为得高额的租金报酬,违规用挖掘机吊运,结果在起吊过程中绳锁脱落,将买树的老板易某砸死。
经审查:2011年12月25日,李某、易某等人经人介绍合买金寨县汤家汇镇一村民吴某的一棵银杏树,因树木较大,二人联系租用储某的挖掘机将树木吊运到公路货车上运走。当天上午,储某驾驶挖掘机在吊树的过程中,由于捆绑银杏树的绳索脱落,将树下的易某砸住,众人忙将将易某从树下拉出送往医院抢救,易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易某系胸腔内多脏器损伤致急性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储某应当预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造成他人死亡的法律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发后,鉴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嫌疑人一方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根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对储某认定为没有逮捕必要性对其作出不批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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