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7元。
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7日
除权(除息)日:2012年8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8月14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2012年6月26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2年6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1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2年8月7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以2011年末总股本7,593,706,13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共计2,278,111,841.10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7日
2、除权(除息)日:2012年8月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8月14日
四、 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27元。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对于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由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7元。如QFII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及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3元,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 王建飞 成大超
联系电话:0731-84031555
联系传真:0731-84031777
联系地址: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
邮政编码:410100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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