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剡水:农机制造转型升级助推农业现代化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13-03-13 08:40   来源:中国工业新闻网

“农机企业转型升级已经刻不容缓。”针对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十次聚焦三农,并提出一系列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创新举措,来自农业装备制造领域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一拖董事长赵剡水表示,“农业装备对发展现代农业

“农机企业转型升级已经刻不容缓。”针对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十次聚焦三农,并提出一系列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创新举措,来自农业装备制造领域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一拖董事长赵剡水表示,“农业装备对发展现代农业非常关键,近年来我国农业装备制造发展迅速,但距离发达国家尚有很大差距,农业装备制造企业需要加快创新,以企业转型升级,助推农业现代化发展。”

赵剡水介绍说,从2004年的896亿元,到2012年的3300亿元,农机工业总产值增长超过3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农机使用第一大国,农机制造第二大国。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机械现代化水平仍然比较落后,尤其是在农业机械高端产品制造、节能减排控制方面问题十分突出。

针对这种情况,赵剡水代表提出了三方面建议:一是加大对农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农机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加快自主创新;二是调整、细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鼓励企业进行产品升级,促进产业提升;三是参考国际惯例,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增设限制性条款,为打造我国自主研发的农机高端技术平台留出市场空间。

建议一: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让农机企业轻装上阵

为扶持农机行业持续发展,国家对农机产品实施按13%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在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农机企业普遍感到未能充分享受到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

目前农机企业增值税执行的是税款抵扣制,即企业在采购时先行支付采购物资价款及相应税款,然后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据测算,由于农机产品销项与进项的税率不同(销项税率13%,进项税率17%),农机产品综合边际利润率达到24%时,才能实现进项与销项税额基本平衡。

我国农民购买力较低,造成我国农机产品利润水平普遍较低。行业统计数据显示,拖拉机行业毛利率水平仅为13%左右,综合边际利润率在20%以下,最终导致农机企业形成增值税留抵。

赵剡水代表指出,这相当于企业采购物资多支付的进项税资金没有得到补偿。以我国农机行业的重点企业中国一拖为例,增值税留抵额已经由2007年的约3000万元上升至2012年的近3亿元,占用了大量流动资金,增加了财务费用,提高了运营成本,实际降低了企业的盈利水平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为此,赵剡水代表建议对农机企业增值税进项税留抵出台退税政策,按月或者季度定期对农机企业的留抵税款以财政返还的形式拨给企业,或者在销售时退还企业,以缓解企业发展的资金压力,也能使农机企业真正享受国家对农机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将税收调控引导的政策落到实处。

建议二:调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加快产品技术升级

今年是我国实行农机购置补贴的第十个年头。

自2004年我国实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来,大中型拖拉机产销量由9万余台猛增到42万余台,全国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从2004年的34.3%增长到2012年的57%。小麦生产基本实现全过程机械化,水稻种植机械水平提高到了2011年的26%,玉米机收水平达到了34%,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深松整地、精量播种等先进技术迅速推广。

与此同时,农用柴油消耗量迅速增加,2011年农业生产所用柴油大约为3500多万吨,占我国同期柴油消耗量的38%。按目前单位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的农业生产柴油消耗水平(65万吨/百分点),当我国基本实现机械化、即全国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0%时,农业生产柴油消耗量约在5850万吨,由此产生的能源和环境问题将日益凸显,农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将日趋尖锐。

对此,赵剡水代表认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应向在发动机、传动系、液压悬挂、机电液一体化,人机工程、电子操纵监控等技术领域有突破的产品倾斜,向节能、环保和安全性、可靠性指标突出的产品倾斜。

赵剡水还建议实行农机购置分级补贴政策。对农机产品按照节能减排、技术先进性、技术改造投入等指标进行分级管理,分别享有不同的补贴金额。鼓励用户使用节能环保、技术适用先进、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以此促进我国农机行业的产品升级、产业提升。

建议三:参照国际惯例,限制国际巨头垄断中国高端农机市场

近年来,在国家逐年加大涉农产业投入力度的政策刺激下,国内涉农产业呈现出积极的发展态势。但广阔的市场空间,良好的政策环境,也吸引了众多国际巨头抢滩中国市场。

对国际巨头的进入,赵剡水认为应该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国外企业的进入能满足国内部分市场需求,也能为本国企业学习借鉴提供有益帮助。另一方面,我国农机制造起步较晚,短期内无法与国际巨头全面竞争,而农机制造涉及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国外产品的进入进行必要的限制。”

赵剡水认为,我国农机购置补贴使用的是国家财政资金,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应视同为政府采购。无论是按世界各国的惯例,还是根据WTO的相关原则,我国都可以在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比照政府采购项目设定准入条件。

以美国为例,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为实现对本土企业的保护,美国制订了一系列法律,其中《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所有公共用途的货物,包括物品、材料、供给品,必须在美国生产,制成品必须使用美国材料并在美国完成制造。其他国家如巴西、俄罗斯等,也都制定有限制国外企业、保护本国企业的政策。

在中国,已有部分行业开始在政府采购项目上设置准入条件。例如,为扶持国产风机,国家能源局对风电项目招标时,有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国产化率须达70%以上,这为国内风电设备生产企业创造了有利的发展机会。

因此赵剡水建议,直接从国外进口的农机,特别是150马力以上拖拉机及配套机具,不应享受政府购机补贴;外资企业在国内制造的农机及配套机具,国产化率达不到60%,不能享受政府购机补贴。赵剡水还建议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国产优质名牌产品累加补贴,对民族农机企业自主研发的动力换挡拖拉机等可替代进口的高端产品,也应加大补贴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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