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省财政厅、山东煤监局正式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细则》,加快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积极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生产力水平。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及省政府有关规定,以下六类煤矿被定性为落后产能煤矿,应予以淘汰: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单井井型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乱采滥挖,资源浪费严重,采区回采率连续3年平均低于50%的煤矿;采煤工作面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煤炭、掘进工作面采用手镐掘进及人力装岩的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以及煤矿生产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明令禁止或要求淘汰的其他类型煤矿。
同时,山东省将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相结合,鼓励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充分发挥大型煤矿企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加快小煤矿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改造。各煤矿企业要根据规定加大煤矿技改投入,提高矿井生产力水平。还将对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进展较快地区以及实施采煤机械化改造、兼并重组后的小煤矿,在产业升级、安全改造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山东省要求,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山东省计划到“十二五”末,煤炭落后产能基本淘汰,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90%以上,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95%以上,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矿区环境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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