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清华紫光集团而言,国务院新政无异于一场及时雨。
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涉及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13类投资项目,并将中方在境外投资须经国务院审批之投资额升至10亿美元。
在此之前,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2009年6月,国家发改委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发布《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有关企业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第二十条则规定: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这意味着境外收购必须获得确认函后方可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这里所说的确认函被投资界称为“中国国家发改委的预先批准确认函”,俗称“小路条”。清华紫光集团正是被这个“小路条”折磨了近一个月。
今年下半年,清华紫光集团和直属于浦东新区政府的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同时看中了一家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即中国无线系统芯片及射频芯片制造商锐迪科微电子公司。
9月27日,浦东科投向锐迪科发出收购要约,报价为每股美国存托股份15.5美元。
11月5日,浦东科投就收购锐迪科一事获得国家发改委的“小路条”,有效期为六个月。
11月7日,锐迪科宣布又收到清华紫光集团每股美国存托股份18美元的收购报价。
11月11日下午,清华紫光与锐迪科签订了每股18.5美元的收购协议,并且获得了董事会通过。
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致函清华大学,认定清华紫光集团在没有获得“小路条”的情况下,进场竞价的行为违规。该函还同时抄送至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中国境外投资相关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业内人士认为,清华紫光集团很难再同时获得“小路条”。而且,根据并购协议规定,如果清华紫光集团在12月27日仍没有获得国家发改委的“小路条”,不但9.1亿美金收购锐迪科要终止,还要向锐迪科支付4.5亿元人民币作为赔偿。
谁知命运瞬间发生了逆转。
国家发改委外贸司司长孔令龙指出,新规定下10亿美元以下的一般类项目取消核准,同等适用於国企与民企,日後在数额内的境外投资,只需要填写一个表格留作备案,非常简便。毫无疑问,清华紫光集团并购锐迪科微电子公司符合新规定的所有条件。
12月17日晚间,清华紫光集团语调轻松地重申:将继续遵守和锐迪科于11月11日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收购协议。清华紫光和锐迪科双方继续为完成交易密切合作,其中包括申请并获得相关的监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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