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愁“小路条”! 国务院2013年年底放宽中企海外投资审批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14-01-22 10:07   来源:财新网

“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可谓现行海外投资审批体制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个步骤。发改委要求,中国公司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要向发改委提交项目信息报告(

“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可谓现行海外投资审批体制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个步骤。发改委要求,中国公司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要向发改委提交项目信息报告(2011年2月以后,这项要求被放宽到仅适用于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发改委对于通过此报告程序的项目出具确认函,这在业内常被称为“小路条”。发改委明确规定,确认函是向发改委申请批准交易的必备文件。

笔者在《海外投资审批体制的重大改革》一文中介绍了国务院在2013年12月初修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称“修改后目录”)。修改后目录大大缩小了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项目的审批范围,大部分项目将无需事先获得中国政府的批准。令人玩味的是,修改后目录并未提及国家发改委现行的“项目信息报告”制度,这似乎意味着在修改后目录实施后,项目信息前期报告制度将不再有效。

“小路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多家中国企业争夺同一家海外目标公司,在“自相残杀”中抬高价格,让目标方“渔翁得利”。这种情况在中国企业的海外收购中确实时有发生,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对此也十分关注。比如早在2003年,在上汽集团与韩国双龙汽车的收购谈判过程中,主营化工产品的中国蓝星集团突然介入,提出了远高于上汽集团的报价;虽然蓝星集团最后因无法获得发改委批准而退出,蓝星集团的报价仍对上汽集团造成了压力,提高了上汽最终的收购价。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里,企业间为同一个收购目标发生争夺十分正常,即使竞争双方来自同一个国家也不足为奇,不是政府会关心或干预的事情。但是,中国企业间在海外收购项目上的竞争,其根源有时在于中国经济体制中的某种扭曲。比如,中国经济制度对于国企的资源倾斜、低廉的资金成本以及公司治理体制上的不足可能造成对规模的过度追求和强大的扩张冲动,而海外并购只是这种扩张冲动的一种表现。再比如,中国对于一些行业设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些行业内的竞争,使得业内公司有可能获得较高的利润,这反过来促使许多其他企业想方设法进入此行业,包括通过海外收购迂回实现。

这些带有中国体制特色的海外收购冲动往往会使中国企业愿意支付超出正常水平的价格,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把中国体制对于部分企业的隐性补贴转移给了目标公司,或是预支了一部分进入限制准入行业所预期获得的超额利润。对于这种情况,中国政府的现行对策是希望通过干预和管制的手段,避免海外目标方因中国体制的这些特性而获益。所以,发改委在同一项目中通常只发给一家中国公司“小路条”,因此对于企业而言抓住时机迅速申报就至关重要。然而,在成熟的市场经济里,多个买家竞购同一收购目标十分正常,卖方为了获取高价更是会尽可能地促成这种争夺。在德国混凝土机械制造商普茨迈斯特向中国企业出售的过程就显示了这两种意图间的对抗和博弈。

2011年12月下旬,普茨迈斯特向多家中国工程机械企业表示了出售意向,但要求中国企业对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第三方保密,不得向政府申报项目信息。对此两家中国企业采取了截然相反的做法:中联重科按规定向发改委提交了项目信息报告,并于2011年12月30日获得了发改委的确认函;三一重工则没有申报,而是直接与普茨迈斯特达成了独家谈判的约定,并最终于2012年1月21日签署了收购协议。2012年4月,中国发改委选择批准了三一重工的收购,在两种策略的对决中,三一重工胜出。

当然,这宗交易有一定的特殊性:交易在国际上备受关注,而且三一重工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完成收购,不必依靠国内银行的贷款(发改委规定,国内金融机构“不得向违规项目发放贷款”)。发改委的决定可能考虑了此项收购的国际影响和目标公司的质量,但也暴露了其选择性执法的倾向。政府规定被市场主体联合规避,难免令人对其严肃性产生疑问,此项规定再度被市场主体挑战似乎只是时间问题。

果然在2013年底,关于“小路条”的博弈再次引起广泛关注。这次参与争夺的双方是清华紫光集团和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浦东科投”),它们的共同目标是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芯片公司锐迪科微电子。2013年9月,浦东科投向锐迪科发出了每股15.5美元的收购要约,并于11月5日获得了发改委的“小路条”。然而,锐迪科于10月25日又收到清华紫光每股18美元的收购报价,并于11月11日与清华紫光签订了每股18.5美元的并购协议。为了打消锐迪科的担心,清华紫光承诺,如果无法在45天之内拿到小路条,锐迪科有权终止交易,在此情况下清华紫光须向锐迪科支付4.5亿元人民币的终止费。这被媒体称为“对赌条款”,显示了清华紫光对其体制博弈能力的自信。

有媒体报道,协议公布后国家发改委曾致函清华大学,认定清华紫光的行为“违规”,清华紫光收购锐迪科的前景一度颇为暗淡。然而,修改后目录的公布似乎为清华紫光的收购带来了曙光。12月20日,清华紫光和锐迪科修改了并购协议,延长了完成交易的期限以等待修改后目录的实施细则。12月27日,锐迪科的股东大会批准了与清华紫光的交易。在修改后目录发布后,发改委如何应对此事我们拭目以待。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体制扭曲及其引起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中的非理性因素有望减少,政府管制的必要性也应随之降低。修改后目录如能废止现行的“小路条”制度,将简化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审批程序,把投资决策和博弈还给企业和市场,是可喜的改进

作者:李俊杰,财新网“并购与企业竞争力”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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