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代理商的无限责任
陆续有制造商基于代理合同关系起诉了代理商及代理商的担保人,要求代理商及担保人承担逾期损失等的清偿责任。在行情不好的情况下,制造商与代理商的关系瞬间就变得敏感了起来,作为一个法律人来说,其实双方之间明确的法律关系,无论市场好与不好,它都在那里。
代理商的无限责任
这里所指代理商的无限责任,确切的定义应该是代理商对所销售产品应收账款承担的担保责任,即对出现到期无法实现的债权由代理商承担清偿责任,也类似于承担兜底式信用销售担保义务。
代理商需不需要承担该无限责任?务实地讲,已经没有任何的现实意义,大凡作为制造商在建立渠道时,所寻找代理商的条件里基本都包含了该约束性条款,这对双方来讲应该是“先小人后君子”的契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由法律效力。
双方的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是成熟市场、信用社会的基石。双方一旦建立合同关系,那么依附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都将成为当事人的行为准则。笔者往往看见,合同当事人对于权利内容烂熟于心,且轻易忽视了合同义务的表述与内容,所以具体表现在:一是,签订合同时,随意承诺;二是,履行合同时,根本不会关注合同义务的风险和成本;三是,当真正需要履行全面义务时,又感觉合同不公平、不合理。
厂家的利益谁来管?
我经常讲,社会上可能再也找不到像工程机械行业这样,让代理商这么容易挣钱了。四两拨千斤,数百万的自有资金却可以做到数千万、数亿元的资金规模,而且有时还可以做到经常性的回款资金沉淀,有的还会挪用、截留。
厂家让代理商从事数倍、十数倍甚至是数十倍于自有资金的融资信用销售,客观上必然会导致巨大的风险。在融资机构在向代理商、终端客户提供融资服务时,无一例外地要求制造商承担回购义务。这种厂家真正意义上的兜底风险,谁来管?
将来合作方式的理性回归
回到务实的角度,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只能依约履行,既然承诺了担保,也只能勇于面对;同时,更具有实际意义的是,我们不从结果导向角度出发,而是反观代理商自踏入工程机械行业开始,是否就意识到自己最坏的局面?是否为避免出现被追诉的局面,而不断提高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和资金运作水平?说到底,是否始终保持足够的风险意识。
市场总是有一定的发展规律,从无序到有序,从感性到理性。将来厂、商之间的关系到底会如何演变,我想市场经济这支无形的手会给出答案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厂、商之间的合作将会更为理性,笔者做一个大胆的猜测,将来厂、商间的合作可能会增加资本关系的纽带,通过资本关系促进双方的更加信任与了解,改善通过简单粗暴的担保关系来化解市场风险的传统思路,但同时厂、商间的资本关系纽带又对公司治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
笔者期待着双方合作方式的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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