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精神,努力把内蒙古建设成为我国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内蒙古自治区相关部门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从税收金融、财政支持、土地使用、资源配置、技术创新、市场推广及发展环境政策等多方面提出建议措施,促进现代装备制造业更好更快发展。
在税收金融方面,内蒙古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新办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现代装备制造企业,除已享受煤炭及其他资源配置政策的企业外,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其项目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在财政支持方面,自治区将从拟整合的工业专项资金和拟设立的产业发展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装备制造企业重大项目技术改造、技术研发攻关的能力建设、重大建设项目风险投资、使用首台(套)新型装备的专项补助等;在土地使用和资源配置方面,优先保证装备制造项目用地需求,将重大装备制造项目用地纳入自治区级单列指标管理,并对装备制造特色园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倾斜。在对进入装备制造业园区的企业和项目用地出让价,按照自治区工业用地最低标准执行。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在1年内分期缴纳。
技术创新方面,支持建立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装备制造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自治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质量保证、产品责任保险等针对性险种;在市场推广方面,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重点装备制造产品推广指导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并适时公布;在发展环境方面,对自治区规划的重点装备制造特色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将从园区建设资金中给予支持,引导装备制造业的骨干龙头企业和零部件企业向园区聚集。
据悉,该意见的出台将会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从而激发自主创新的活力,推动内蒙古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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