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十大精选案例分析系列第三季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14-10-17 13:58   来源:慧聪工程机械网

近几年来,随着工程机械行业债权问题的凸显,制造商、代理商、融资公司、银行以及终端客户之间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我们中安德信™通过对工程机械行业司法实务的不断研究发现,由于工程机械从业者法律知识的匮乏

近几年来,随着工程机械行业债权问题的凸显,制造商、代理商、融资公司、银行以及终端客户之间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我们中安德信™通过对工程机械行业司法实务的不断研究发现,由于工程机械从业者法律知识的匮乏、风险意识的薄弱,导致了在一些案件中出现了本不应出现的法律后果。笔者以工程机械风险防控为角度,挑选了十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希望对从业者有所帮助。

精选案例三:拖车的那些事之银行按揭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鲁国栋。

被告: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二、案情概要

2010年8月18日,原告鲁国栋与被告科泰公司签订《挖掘机销售合同》一份,约定以147万元的价格向科泰公司购买烟台产DH370LC-7型挖掘机一台,机号为22124;付款方式为原告首付20%,余款通过光大银行南京珠江支行申请汽车叁年消费贷款1176000元付给科泰公司,鲁国栋将所购挖掘机抵押给光大银行。另,合同约定:乙方(鲁国栋)为付清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之前,所有权归甲方(科泰公司)所有。

2013年8月30日,科泰公司以替鲁国栋向银行垫付款项为由将设备拖回。鲁国栋诉至法院,要求科泰公司返还被拖的挖机。

三、判决书摘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挖掘机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鲁国栋按约支付了购机首付并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将购机款全额支付给被告科泰机械公司后,即取得了所购挖掘机的所有权。即使被告代原告偿还了部分银行贷款,双方形成另一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也无权占有原告已经取得了所有权的,并已经为他人设定了抵押权挖掘机。”

四、判决结果

被告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烟台产DH370LC-7型挖掘机一台(机号为22124)。详见(2013)郑民一终字第1691号判决书。

五、重点法律法规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六、案例评析

近几年来,当拖车行为已成为了工程机械行业处理债权问题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时,因拖车而导致的民事纠纷甚至是刑事案件也越来越多。“拖车”就成为了业内敏感而又极具争议的词汇。在银行按揭的销售模式下,车辆的所有权其实在贷款放出后已转移给了客户,代理商作为担保人仅仅享有追偿权。即使是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也不能擅自对客户采取“拖车”措施,因为抵押权属不转移占有的物权,不能对抗所有权。因此,在银行按揭的模式下,原则上应当以财产保全的形式,通过司法途径将设备扣押,否则就涉嫌侵犯他人的物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返还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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