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例十:杨育国合同诈骗案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杨育国(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李伟。
二、案情概要
1、2010年4月12日,被告人杨育国以购买挖掘机名义与宁夏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挖机2台,合同价款为195万、203万,杨支付部分首付款320000元、279480元。后杨嗦使李伟以170000元骗取挖机一台。后拆除GPS,涂改外观、切断与西夏公司的联系,将五台挖机据为己有诈骗金额403万和88.5万。
2、2011年5月20日,杨与李预谋后以购买挖机为名,与青海力士德有限公司签订挖机以租代售合同,支付押金35万元后,骗取力士德挖掘机三台。后拆除GPS,改装外观,切断与力士德公司的联系,诈骗金额182.8万元。
3、2011年6月24日,杨于李预谋后以购买挖机为名,与青海三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支付部分首付款29万元后将两台阿特拉斯牌挖掘机拖走,后改变挖机外观,拆除GPS,切断与三健公司的联系,诈骗金额327万元。
三、检方主要证据
1、报案材料,各受害人的报案记录。
2、挖机购买合同、保证合同、还款协议。
3、购机收据及发票。
4、GPS破坏证明及GPS显示挖机位置的截图证明。
5、警方现场勘验照片、笔录等。
6、警方调取的证人证言。
四、判决书摘要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育国、原审被告人李伟共同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部分履行合同价款,骗取他人信任,在没有实际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财物,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
五、判决结果
杨育国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伟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详见(2014)青刑一终字第13号判决书。
六、重点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七、案例评析
合同诈骗罪是工程机械行业内最为常见的一个罪名,刑事途径也是各制造商和代理商通过刑事途径来解决部分催收问题的一种手段。刑事手段起码有三点好处:1、通过刑事侦查手段找到人和设备。3、通过追赃的手段拖回自己无法拖回的设备;3、震慑其他客户。
但刑事手段有较大的局限性,比如:立案难,公安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本案若不是被告人多次、多地作案,恐怕公安机关不一定会立案。撤案难,刑事案件一经立案,没有法定事由,基本不可能撤案。回款难:嫌疑人得知涉嫌刑事犯罪,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便不再还款。本案中,被告人以先履行小部分合同,诈骗到大额的设备后,迅速拆除GPS,断绝与卖方的联系,数额特别巨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实务中,工程机械从业者如想通过刑事手段追究客户的责任,可以参照本案中检方提供的证据来搜集证据,书写报案材料,以提高立案的成功率。
另外,我们中安德信™始终认为,刑事手段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工程机械的债权问题,债权管理应当是一个系统工程,应从顶层设计、法律文本、人员配备、绩效考核等多方面进行梳理,才能治标又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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