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古浪县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对一起当事人提出申诉的租赁合同纠纷案提请抗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1年,个体工程承包商杨某与农民常某签订《机械租赁协议》,约定杨某租赁常某的挖掘机为其施工,租赁期限3个月。2012年,常某以杨某拖欠其机械租赁费为由,向古浪县法院提起诉讼。古浪县法院受理后,经2次开庭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宣判后杨某不服,并多次向古浪县委、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上访,并向古浪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古浪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积极组织杨某与常某进行调解,在杨某不同意调解以后,决定立案审查。经细致审查,办案人员认为该案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有误,证据认定、采信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为此,古浪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请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古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目前案件经重审后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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