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产业转移税收共享 迁出与迁入地五五分成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15-06-25 10:1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

6月24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对京津冀协同发展中财税分成、利益分享的问题加以明确:符合政府主导迁出且达到一定纳税规模的企业,将在迁出地和迁入地进行三大

6月24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对京津冀协同发展中财税分成、利益分享的问题加以明确:符合政府主导迁出且达到一定纳税规模的企业,将在迁出地和迁入地进行三大税种的分享,以迁出前三年税收总额为分享上限,五五分成。

多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这是对《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具体政策的落实,由于我国缺乏区域间的财力转移制度安排,产业转移有可能造成迁出地的“财政空心化”,为调动迁出地的积极性,稳定迁出地的财政收入,作出上述安排。

税收分成调动迁出地积极性

办法指出,分享税种仅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税地方分成部分。纳入分成的企业,仅限于由迁出地区政府主导、符合迁入地区产业布局条件,且迁出前三年内年均缴纳“三税”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企业;属于市场行为的自由迁移企业,不纳入分享范围。

税收分享有上限。以迁出地区分享“三税”达到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三税”总和为上限,达到分享上限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具体而言,迁出企业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并达产后,三年内缴纳的“三税”,由迁入地区和迁出地区按50%:50%比例分享;若三年仍未达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长两年,此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由中央财政一次性给予迁出地区适当补助。

另外,在上述办法印发前,已经达成税收分享协议或已有明确分享办法的,继续按原有分享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办理;共建产业园区的税收分享,按京津冀三地政府协商意见执行。

北京社科院副院长赵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个办法主要是为了调动政府的积极性,但适用范围也比较有限,主要针对年均三大税种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大企业,地方政府自主签订的协议不纳入这个范畴,再假设京津冀地区市场主导的迁移活动也很多,也不适用这个规则。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区域经济研究室主任陈耀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相当于是《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一个细则。根据我国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的经验,迁出地政府往往会想办法挽留当地产业,不大愿意让产业迁出去,因为产业外移容易造成迁出地的产业空心化,转移力度过大可能会造成对地方财政收入较大的冲击,为了保证迁出地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往往会采用这种财政分享的办法。

产业转移需率先突破

除了税收五五分成比例,京津冀协同发展还有多种模式可选。如2013年11月份,中关村科技园海淀管委会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协议,决定共建中关村海淀园秦皇岛分园。

经海淀区和秦皇岛市双方商定,该共建分园对这些转移企业实施4∶4∶2的税收分享政策,即入驻企业产生的税收,两地政府各得40%,另有20%将作为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在秦皇岛的产业发展,通过利税收益分享,实现多方共赢。

河北社科院原副院长杨连云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像首都钢铁厂搬迁至唐山曹妃甸,则是由两地出资成立合资公司,首钢占股51%,唐山方面占股49%,实现税收分享,且未设定分享期限。

4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

显然,产业升级转移是需要率先取得突破的领域。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针对产业转移目录,三地政府已经组织多次调研。

杨连云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具体产业转移还要有详细的可行性报告,这些细节问题还需要三地政府多方协商确定。

陈耀表示,由于产业迁移要求率先突破,产业转移会有具体细则指引,也会有相应的产业迁移企业名录。但产业迁移还需与交通一体化、配套公共服务跟进等一并推进,这对地方政府财力是一个考验,具体能推进到哪一步,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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