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记者从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获悉,从本月起,凡承建东莞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缴费的工程,市住建局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工程总造价的20%为缴费基数(市政道路工程按15%),1.3%为费率,核定该项工程的工伤保险费。
开工前需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按照新规定,工程开工前,由施工承包单位到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程项目社会保险登记。施工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施工单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工程总造价的20%为缴费基数(市政道路工程按15%),1.3%为费率核定该项工程的工伤保险费,并按合同确定的施工期限核定该项工程的参保关系有效期,出具《建筑工地缴费清单》,和《参保登记证明》一并交施工承包单位。
施工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建筑工地缴费清单》《参保登记证明》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须提交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的《参保登记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同样需按本通知规定为工程项目办理参保登记,一次性缴纳该工程工伤保险费。
应在显眼位置公示工伤待遇标准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应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按社会保障部门制订的统一格式告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渠道和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对施工从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责任。
施工作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或其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下同)应当及时组织救治,为施工作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办理工伤康复、劳动能力鉴定,协助施工作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并按规定支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在施工作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被鉴定为患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且缴纳完毕应缴的工伤保险费后,该工程项目视为工伤保险“正常参保缴费”。除此之外的情形,均视为未参保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施工作业人员工伤预防费用由市住建局根据年度工伤预防计划提出年度申请,市社会保障局从工伤预防费用列支,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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