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持续改善河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在河北省内各类工程施工场所、企业厂区(场站)以及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场所作业,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的工程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厂)内车辆等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办法要求,河北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抓好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登记管理,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时进行信息编码登记。要督促施工单位对进出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信息登记,查验环保登记号码标示贴、信息采集卡和信息采集表等信息。对没有及时进行信息编码登记和不能提供环保达标证明文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依规坚决清出施工现场。
办法强调,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进出工程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查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登记号码标识、信息采集卡和信息采集表。施工单位应当同时填写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登记表,准确记录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相关情况,并做好留存。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准确记录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和离开工程施工现场的时间。施工作业的承包人或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人应当主动配合出示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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