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5月银保监会下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已过近一年半,到目前为止全国各地(含省、直辖市、地级市)仅有14个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布过该地区的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指引、实施细则等,具体如下:
友情提示还没出台监管实施细则的地区,可以“抄作业”的,参考文件如上表。手工整理,如有不准确请留言指正。
一、重庆融资租赁监管实施细则要点
重庆市金融局在起草说明中表示,按照全国监管办法精神,借鉴各地实施细则,广泛征求全辖融资租赁机构及相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反复研讨完善,形成了《监管细则》。
以下着重摘要《监管细则》几点内容,或常被人提起,或再借机强调。
1、“融资租赁”不得滥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租赁”字样。
2、实缴1.7亿元。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额为1.7亿元。
3、股东进入有条件。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包括“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或金融行业背景”等11个条件。
4、租赁牌照不可做保理业务。与目前出台过的所有的监管文件一样,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商业保理”。
5、鼓励直租、专业化经营。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逐步提高直接租赁业务占比,持续增强租赁资产管理能力,开展专业化、差异化经营。
6、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7、禁止类业务或活动。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包括以下几项在内的10项业务或活动:“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虚构租赁物”“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
8、3年过渡期。本细则施行前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在本细则施行后3年内达到相关规定的要求。
9、鼓励开展政策导向领域业务。对在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相关政策导向领域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结合监管评级情况,对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的监管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二、重庆首推监管评价指引文件
2020年5月,银保监会下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第四章“监督管理”中明确要求地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等情况,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为此,2021年10月11日,重庆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价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件内容上类似于个别省份推出的租赁公司评级管理措施,不过重庆市此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推出,并在起草说明指出“《监管评价指引》属于规范性文件,建议以局发文形式印发实施。”对此给予重视。
重庆市《监管评价指引》指出,监管部门对所辖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将其分为A至D四个等次,结合监管评价结果,对融资租赁机构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措施,并建立监管评价通报和共享机制。
此前,上海、天津、江苏均有推出过类似“融资租赁监管评级体系”的文件。
建议前往公众号后台回复:20211021,可直达重庆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查看相关监管文件原文。
三、严监管措施已持续落实
和很多地区一样,虽未推出监管实施细则,重庆金融局已依照全国监管办法等监管规定要求落实着多项监管工作,比如:
1、清退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重庆市金融局官网在2021年7月13日公布了33家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相关租赁公司被要求“转型”或“注销”。
2、开展年度现场检查。重庆市金融局官网10月18日披露,其即将开展对所辖24家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年度现场检查。
给重庆监管部门点个赞。重庆金融监管部门在10天内落地推出监管评价指引、监管实施细则、现场检查通知多项监管工作,值得“弱”监管地区学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