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因雇佣的挖掘机司机不慎将地下的通信光缆挖断5根,而承担起52万余元的巨额赔偿责任。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这起通信财产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赔偿河南省郑州通信传输局电缆材料损失、维修费用及电路损失共计522659.43元,挖掘机司机及车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与河南省少林寺至洛阳高速公路公司就少林寺至洛阳高速公路项目SL01合同段达成施工合同,约定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对所实施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部责任,凡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该公司承担。
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由李某和张某俩人共同购买的神钢-200挖掘机挖土,车主李某和张某派其司机焦某操作。当天下午4时许,司机焦某驾驶该挖掘机在少洛高速公路北侧与长途光缆交接点施工时,将河南省郑州通信传输局所辖地下公用通信光缆挖断5根,其中国家一级干线长途通信96芯光缆1根,郑密登二级通信光缆24芯、48芯、6芯各1根,登封至巩义二级48芯光缆1根,造成国家一、二级通信干线、登封市所有固定电话、小灵通、宽带数据业务全部陷入瘫痪。河南省郑州通信传输局立即组织抢修,障碍历时700分钟。此次通信光缆阻断事故造成电缆材料损失及维修费用共计128459.43元;造成省内电路损失394200元。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被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在修筑少林寺至洛阳高速公路项目SL01段过程中,因其雇员焦某的重大过失将原告河南省郑州市通信传输局所辖通信光缆挖断5根,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张某和被告焦某作为神钢-200型挖掘机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具体施工人),应对被告郑州市工程公路公司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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