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产权(无营业执照)拥有的叉车,对外进行出租,出租期间的使用单位行业很广,作业范围有时是工厂,有时是商场,有时是工地,该叉车不定期在“三区”进行作业。有以下监管疑问
1.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且该叉车使用单位不定期在“三区”作业,这台叉车一阵是特种设备,一阵不是特种设备,是否对其进行监管?监管时是否只对在“三区”作业时监管?是否应办理使用登记?
2.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1.1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也就是个人产权人是使用单位。按照《场车规程》3.1.1使用单位应取得营业执照。那么是否应该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若产权人拒不办理营业执照,该叉车在“三区”使用时,如何定义其使用单位?
3.若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只租车不出司机,实际操作叉车无证驾驶,此时出现事故,应对出租单位(产权人)进行处罚?
我建议对此类个人产权用于出租叉车,在《场车规程》中应提出相应要求,例如设备要求,营业资质要求,司机配备要求等情况进行详细明示。
答:1、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目前在“三区”使用的叉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在“三区”以外不纳入监管。且按照场车规程,使用单位应取得营业执照。
2、对于无营业执照的个人,应该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另外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使用单位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
3、叉车司机必须持证,如发生事故,由事故调查组界定责任。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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