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物滑落,致人死亡!
近日,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公开了绍兴地铁2号线“10·19”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0月19日20时28分,位于越城区灵芝街道洋江西路上的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SXGD2-TJSG-01标段)越西路站工地内,南京某钢结构公司在进行钢支撑卸货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吊装作业组织者兼司索信号工许某某在吊物捆扎不规范的情况下继续指挥作业,且未进行技术交底擅自离开吊装作业现场;普工李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多次进入履带起重机作业半径内作业,受捆扎不规范的吊物打击,导致事故发生。
▲工程项目位置
事故调查组根据监控视频、询问笔录及现场勘验等情况,综合分析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1年10月19时左右,南京某公司物资调度负责人许某松接到钢支撑送货通知,将作业任务布置给信号司索工许某祥和履带起重机司机李某。许运祥安排普工李某红、焊工刘某元前往越西路站卸货。
19时25分,许某祥、李某、李某红、刘某元到达现场,19时33分,钢支撑运输货车到达主体基坑第40-41轴旁。
19时49分,四人开始钢支撑吊装卸货,许某祥负责司索指挥,李某负责操作履带起重机,刘某元负责在货车上进行货物挂钩,李某红负责在地面上进行货物解钩。
▲事故现场还原航拍图
19时53分,中铁广州局值班人员刘某来到吊装区域,确认卸货位置。19时57分开始同时起吊两段钢支撑,未按照规范要求捆扎。
20时14分,许某祥在吊装作业进行期间离开吊装区域,吊装作业仍继续进行。20时27分,起吊另外两段钢支撑时,仍未按照规范要求捆扎。
20时28分,当吊物钢支撑正在下放时,李某红进入吊物下方徒手去扶钢支撑,此时两段钢支撑突然错位,砸中李某红头部,李某红随即倒地。
事故发生后,刘某元、李某、周某龙三人先后进入基坑,将李某红抬至混凝土支撑梁上,随后李某返回履带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吊机将两段钢支撑放至地面。
20时44分,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经120医务人员现场检验,判定伤者为重物砸伤头部,引起头部变形且出血量过大,告知患者已死亡……
▲事故现场车辆位置
现场履带起重机所吊两段钢支撑重量分别为0.37吨、0.74吨,长度分别为1米、2米,直径均为0.8米。履带起重机吊臂长37米,作业半径19.8米。履带起重机在当时的姿态下吊装性能为10.5吨,所吊两段钢支撑重量合计为1.11吨,履带起重机性能满足吊装需求(见图7)。本作业为常规起重机械吊装作业,未列入危大工程范围。
事发后,事故调查组委托浙江安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事故所用履带起重机及辅助索具进行检验,检验后得出结论为:在钢支撑卸车过程中,履带起重机性能完好,辅助索具满足使用要求。吊装过程未见钢丝绳断裂和物体掉落等情况。
▲事故现场履带起重机还原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越城区“10•19”亡人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规组织作业、相关单位安全管理缺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物体打击。
这起事故中,李某红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吊装作业安全制度,多次进入履带起重机作业半径内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许某祥,信号司索工、吊装作业指挥者。作业组织混乱,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1之规定,未按批准的吊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开展吊装作业,吊物捆扎不规范的情况下仍继续指挥进行吊装作业,未停止吊装作业的情形下擅自离开吊装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越城区公安分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履带起重机司机李猛,安全意识淡薄,在吊物捆扎不规范、信号司索工不在岗的情况下未停止吊装作业,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15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16规定,建议市建设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17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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