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某31岁,湖北大冶人,在浙江缙云县一家公司工作。
案发当日6时30分许,在某有限公司锻造车间,卫某等人在锻打钢胚时发现电液锤插销松动。为了固定插销,卫某和工友姜某违反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将一根钢柱吊在起重机上作为撞针,由卫某使用遥控器操作起重机前后移动,由姜某以及王某在撞针两侧控制方向,利用起重机移动产生的惯性带动撞针摆动以撞击插销。
在第一次撞击后,卫某操作起重机后退,撞针随之后退并撞向突然行至撞针后方的姜某前胸,导致被害人姜某胸腹部大出血死亡。
悲剧发生后,这家有限公司已经向被害人姜某家属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补偿金等费用,并达成调解协议。
卫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浙江缙云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卫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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