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梁某34岁,河南郸城人,在浙江宁海县打工,工地上开起重吊车。
案发当日7时30分许,梁某在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茅洋村外海边的G228工地上驾驶起重吊车倒车时,将工友王某撞倒,造成王某死亡。经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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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梁某主动报警,并于立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梁某一方已赔偿被害人王某家属人民币162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宁海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梁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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