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是四川人,在福建经商。
何某作为福建三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将3台塔式起重机以每台每月22000元的租金出租给福建某有限公司用于邵武市一处工地项目,并负责塔式起重机的现场管理。
案发当日上午,何某在邵武市项目工地,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安排无拆卸资质的张某某协助何某某进行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张某某不慎从20余米高处坠落至地面,经救治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指控:何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安排无塔式起重机拆卸资质的施工人员违章进行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在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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