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月一日电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日前联合发出《通告》,决定从今日开始征收车辆购置税以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并暂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含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所属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机构负责,由其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通知要求,从今日起,凡需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到交通部门所属征管机构办理纳税事宜,并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一次性缴纳。纳税人应当持征收机构核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车辆购置税免税》证明办理登记注册,无上述证明或证明与车辆不符的,一律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通知还指出,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这一税种的,征收机构有权责令其补缴;对于拒绝缴纳的,征收机构可通知公安机关暂扣其车辆牌照。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