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月八日电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中国税务机关将严厉打击那些明知是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却仍然接受的违法行为。而对于那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接受虚开的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则将不按照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来处理。
该负责人表示,打击虚开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不仅要严厉打击虚开的一方,也要严厉打击明知虚开而仍然接受的受票方。否则,就难以遏止前几年一些地方愈演愈烈的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因此,国家税务总局继一九九七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后,近日又先后出台了上述通知的《补充通知》以及《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对如何处理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这位负责人指出,只要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取得的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以外地区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无论购货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对于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该负责人表示,税务机关将不作处罚,但由于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毕竟是不合法的,因此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还要依法追缴。
对于“善意”的界定,这位负责人解释说,第一,购货方必须自始至终不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第二,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是为了实现良好、合法的目的,即依法抵扣进项税款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只要购货方与销售方进行了真实的交易,销售方提供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款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税务机关就按照“善意”推断。
但他最后也警告说,即使税务机关在当时查处案件时可能未发现有证据证明购货方主观上是非善意的,对其没有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但如事后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仍然要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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