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最近下发了《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明确提出了为促进西部开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新制定的税收优惠政
策有: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
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
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
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草产出
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
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
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
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
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
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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