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把退耕还林工作扎实、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近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两年多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等地区认真开展了退耕还林的试点工作。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得力,退耕还林试点工作进展良好,取得了一定经验。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退耕还林的决策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政策措施是完全正确的,深得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拥护,是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贫困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对退耕还林试点工作的指导,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对确保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但是,在试点期间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意见》指出,退耕还林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吃饭、增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问题;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树种;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实施退耕还林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必须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这几个主要环节,确保退耕还林取得成功。
    《意见》规定:科学制订规划,加快退耕还林进度;认真落实林权,调动和保护农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切实抓好粮食补助兑现,确保农民口粮供应;必须做到种苗先行,保障种苗供给;落实退耕还林各项配套措施,巩固退耕还林建设成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退耕还林工作顺利进行。
    《意见》最后指出,各省西部开发办和计划、财政、林业、粮食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本部门主管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本意见由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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