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纪委加强防汛抗洪工作监督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3-06-18 00:00   来源:长江水利

为严肃防汛纪律,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日前,中共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发布《关于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在全省范围内试行。

为严肃防汛纪律,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日前,中共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发布《关于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在全省范围内试行。


    根据有关预报,江西省今年的防汛形势十分严峻,防汛任务繁重。该省今年先后两次召开的防汛会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都强调,要严明防汛纪律,以铁的纪律确保今年防汛总目标的实现。同时,提出要从制度上对防汛纪律进行规范,确保有防汛监督检查章可循。为此,省纪律、省监察厅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这一规定。


    《规定》规定,凡在抗洪抢险工作中,不执行或故意拖延、阻挠上级防汛调度命令、指令及防洪预案、度汛方案、蓄滞洪区分洪和转移方案的; 不组织抗洪抢险、抢救受灾人员及国家财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 在防汛岗位上参与酣酒、赌博以及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的; 抗洪抢险中擅离职守、巡查不到位、临阵脱逃的; 捏造或歪曲事实,任意散布汛情、灾情和险情,制造混乱、扰乱社会秩序的; 不如实、不及时向上级防汛指挥部门报告汛情、灾情和险情的;泄露防汛调度机密的;对水库违章超蓄、违章调度、违章操作的;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防汛物资的;不按国家和省有关平统行洪、退回还湖规定运用平退士于堤行洪蓄洪的等情形之一者,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凡在防汛抗洪中贪污、截留、挪用、盗窃防汛抢险、救灾款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在紧急防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防汛指挥机构对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调度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纪委的这一《规定》适用于本省管理的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本省企事业单位其他人员违反防汛抗洪纪律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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